昨日,新修订的《武汉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报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批准,其中部分新增条款提出了更加严密的监管措施。
据了解,武汉市于2003年9月首次出台蔬菜农药残留监管条例。200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颁布实施,根据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的原则,我市对原条例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了调整、完善和补充。
新《条例》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抽检的不合格的蔬菜予以查封、扣押。蔬菜生产单位、经营单位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检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新《条例》还提出,我市实行蔬菜生产单位、经营单位蔬菜质量安全评价制度,评价标准和规范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制定,评价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新《条例》对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其中,对蔬菜农药残留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金额由原来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提高到“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并撤销检测资格。
信息来源: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