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立法严管农产品添加物法律未许可的不得添加



  
  三聚氰胺事件对我国农产品行业带来严重冲击。前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获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严格从源头杜绝类似事件发生。该法规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规定:在农产品收购、包装、保鲜、运输、贮存和销售过程中,凡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未规定可使用的物质,都不得添加使用。

 农产品无检验检疫合格证

 不得销售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吴汉东介绍,《实施办法》规定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应自行开展质量安全检测,或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公示结果;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组织实施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实施办法》要求满足群众知情权,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事件信息、监督管理信息以及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并对涉及的违法行为予以公告。《实施办法》还明确规定,凡本省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没有产地证明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必须抽检合格才能销售。

 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

 不得收费

 《实施办法》规定: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的品种、项目和频次由省农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检测费用;抽取样品的数量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抽取样品的费用由任务承担单位据实支付。

信息来源: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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