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民政[2007]139号
各区民政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为规范基层民间组织的管理,促进基层民间组织的发展,现将《武汉市基层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八日
武汉市基层民间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基层民间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基层民间组织的备案管理,根据民政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民间组织,是指在城市街道、社区或者农村乡镇、村内设立的,从事经济、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环保、慈善等活动且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基层民间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民间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民间公德。
第四条 基层民间组织的备案管理机关是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基层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
基层民间组织的日常活动由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指导和监督;会员跨社区居(村)的,其日常活动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基层民间组织申请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人以上的会员;
(二)有负责人;
(三)有章程和规范的名称;
(四)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第六条 基层民间组织名称基本构成是:所在社区(村)或街道(乡镇)名称+字号+业务范围+组织形式。
章程应载明业务范围、会员加入和退出方式、会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财务管理、责任承担方式、章程修改程序、终止及剩余财产处理原则等内容。
第七条 基层民间组织负责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基层民间组织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不予备案登记:
(一)有根据证明拟设立的基层民间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在同一社区(村)区域内已有名称相同的;
(三)申请过程弄虚作假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基层民间组织备案事项包括: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住所、活动资金等。
第十条 申请基层民间组织备案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3名以上发起人签名的《武汉市基层民间组织申请备案表》;
(二)《武汉市基层民间组织负责人备案表》及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有会员本人签名的会员名册;
(四)章程。
第十一条 基层民间组织备案程序:
(一)基层民间组织的发起人向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备案申请,并填写《武汉市基层民间组织申请备案表》;
(二)社区居(村)委会初审后,报街道(乡镇)民政办审查;
(三)经街道(乡镇)民政办审查同意后,将有关材料一式四份报送区民政局审批,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核准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应说明理由;
(四)区民政局将同意核准备案的《武汉市基层民间组织申请备案表》一份发给基层民间组织,一份发给社区居(村)委会,一份发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一份留存。
(五)备案机关在收到基层民间组织提交的全部有效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六)基层民间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填写《武汉市基层民间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到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需要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负责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写《武汉市基层民间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到备案机关申请注销备案。
基层民间组织注销的,剩余财产应在备案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用于基层民间组织所在区域的相关事业。
第十二条 基层民间组织应建立民主议事制度,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按章程办理。
第十三条 基层民间组织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基层民间组织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四条 基层民间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备案机关撤销备案,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或者不按章程开展活动的;
(二)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备案的;
(三)非法取得收入以及侵占、私分、挪用基层民间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第十五条 基层民间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十六条 基层民间组织的备案管理:
(一)区民政局负责本辖区内基层民间组织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基层民间组织开展重大活动,应提前5日向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报告,会员跨社区居(村)的,应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报告。每年年底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区民政局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三)基层民间组织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活动地域、住所、活动资金等发生变更或需要注销的,应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四)街道办事处正副主任、乡镇政府正副镇长、社区居(村)委会正副主任原则上不得兼任慈善类基层民间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单位应将本区域内民间组织情况统计表定期报区民政局汇总后上报市民政局。上报电子报表和纸质报表各一份,纸质报表需加盖公章。
基层民间组织备案超过6个月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向区民政部门申请民间组织成立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应为与该基层民间组织业务相关的区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武汉市基层民间组织申请备案表》、《武汉市基层民间组织负责人备案表》、《武汉市基层民间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武汉市基层民间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式样由武汉市民政局制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武汉市民间组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