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农业部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为什么要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出台这部法有何重要意义?
在全国上下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打牢“十一五”发展基础的新形势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正式出台,这是关系“三农”乃至整个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第一、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现实要求。随着我国农业农村发展进入新阶段,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必须始终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扎实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必将提升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制水平,推动优质安全农产品的生产与消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监管,为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支撑。
第二、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可靠保障。“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民族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近年来,通过组织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等一系列工作,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但相关法规建设滞后的问题日益凸显。《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必将进一步规范农产品产销秩序,更加有效地保证公众农产品消费安全,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提升我国农产品竞争力,应对农业对外开放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大举措。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农业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质量安全是农产品市场竞争的关键因素,是导致贸易争端的重要原因,也是一些国家设置农产品贸易技术壁垒的主要借口。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推进农业标准化,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必将有利于全面提升我国农产品竞争力,更好地拓展我国优势农产品的市场潜力,促进优势农产品出口。
第四、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推进依法行政,填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空白的客观要求。建设法治社会首先要有法可依,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缺乏专门的法律依据,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难度,影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高度关注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连续多年呼吁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进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出台,填补了法律空白,必将促进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开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新局面。
二、请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根据新形势下农业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国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实际,《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和增强农产品竞争力为目标,以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无法可依、职责不清、制度缺失为重点,建立权责明晰、运转协调、管理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满足农产品从农田到市场全程质量安全控制的需要,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在立法工作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填补空白与现有法律衔接相结合。主要填补《食品卫生法》和《产品质量法》留下的空白,具体内容上监管农产品质量和安全,遵循全程监管的基础上,重点对农产品生产源头、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生产过程加强管理,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涉及不同行为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对广大农户重在引导、教育和技术指导,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企业、批发市场等组织化程度较高的主体则重在健全制度,明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体监管作用的同时,充分尊重我国现行体制,鉴国际惯例,设计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同时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强政府监管的同时,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团体的服务、自律和监督作用。
三、请问本法调整后范围是什么?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本法调整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关于调整的产品范围问题,本法所指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二是关于调整的行为主体问题,既包括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者和相应的检测技术机构和人员等;三是关于调整的管理环节问题,既包括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的科学合理使用、农产品生产和产后处理的标准化管理,也包括农产品的包装、标识、标志和市场准入管理。可以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方方面面都进行了相应的规范,调整的对象全面、具体,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农情。
2006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分八章五十六条。第一章是总则,对农产品的定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涵,法律的实施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公众质量安全教育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第二章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性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的程序和要求等进行了规定;第三章是农产品产地,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确定,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建设,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第四章是农产品生产,对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的制定,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许可与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与推广、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农产品生产者自检、农产品行业协会自律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第五章是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对农产品分类包装、包装标识、包装材质、转基因标识、动植物检疫标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优质农产品质量标志做出了规定;第六章是监督检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度、检验机构资质、社会监督、现场检查、事故报告、责任追溯、进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七章是法律责任,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做出了规定;第八章是附则。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要确立了哪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实到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和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际,在法中设立了一系列的监管制度,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农业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的管理体制、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农产品包装与标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法中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法中要求国务院农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法中授权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时,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公共财政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强制性措施、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农业投入品的监督抽查和合理使用也进行了规定。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作用和地位,请问其意义何在?
第一、明确风险评估法律地位是国际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立法趋势。世界贸易组织(WTO)《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SPS)第二条和第五条,以及《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第二条均赋予风险评估的贸易争端仲裁地位。另外,2002年生效的《欧盟新食品法》此,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出风险评估地位,顺应了国际立法要求与发展趋势。
第二、风险评估是实现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科学化的基础。风险评估从事实认定来源、评估手段及结论鉴定方法等都基于科学性原则,而风险管理源自风险评估结论,从而实现管理从感性决策到理性决策的转变,最终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三、风险评估是各国打破和建立农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技术基础。一方面,农产品贸易过程中必然涉及进出口标准及检验检疫措施,风险评估的技术合理性及科学性使其成为打破或设立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发达国家在农产品贸易摩擦中多直接或间接应用风险评估解决贸易争端,从中可以看出风险评估的重要性。另一方面,风险评估技术在全球研究运用的差距性,使该项技术领先国家在构建农产品贸易技术性壁垒或变相成为贸易保护手段方面占有优势。因此,我国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刻不容缓。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请问对此有何具体规定?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是为了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和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风险较大的危害进行例行监测,既为政府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又为有关团体和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因素对人民身体的危害。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监测计划的制定依据、监测的区域、监测的品种和数量、监测的时间、产品抽样的地点和方法、监测的项目和执行标准、判定的依据和原则、承担的单位和组织方式、呈送监测结果和分析报告的格式、结果公告的时间和方式等。
七、本法规定开展监督抽查检测由符合相应条件的检测机构执行,并应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请问对检测机构有何具体要求?此规定有何现实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同时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规定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主要是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农产品生产环节和市场流通等环节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做这样的规定,对于政府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已经具备了较好的工作基础。目前,通过农业部授权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已达238家,全国省、市、县农业部门已经建立检测机构1100多家,检测内容基本涵盖了主要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农业环境等相关领域,拥有各类检测技术人员近2万名。今后,农业部门将通过优化配置、完善手段、强化培训、健全制度等工作,不断加强检测队伍和能力建设。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批发市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有何要求?基于何种考虑?
本法明确规定了禁止销售的农产品范围,同时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法中还规定了批发市场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主要是由国家投资的公益性事业,做这样的规定既参照了国际通行惯例,又充分考虑我国产品市场流通的现状。一方面,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提供农产品交易场所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当承担进入市场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并有义务保证市场上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大中城市的农产品主要通过批发市场流通,农产品批发市场是联系农产品生产、运输、消费等链条的关键环节,批发市场承担起相关的把关责任,就意味着向前可以追溯生产者的责任,向后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消费安全。
九、本法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了哪些职责和义务?
农产品种类繁多,生产周期长,从生产到供应环节多,影响质量安全的因素多,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难度较大,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府作为公共安全的管理者,有义务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从我国来看,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和长效机制,离不开政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为此,《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强化了地方人民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专门规定:
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三,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建设农产品标准生产示范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出台后,农业部门将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法律的实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管理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确立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发布与实施,对于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农业部门强化依法治农,实施“转变、拓展、提升”三大战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等九大行动,更好地履行农业和农村经济管理职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农业部门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来推动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顺利贯彻实施。
第一、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宣传培训是实施法律的首要前提。《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综合性法律,涉及到各个方面。我们要通过大众传媒,采取多种方式,广泛而又深入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法律责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做到人人皆知,从而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提高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让广大农业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切实履行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抓紧配套法规建设,做好制度实施准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效实施,需要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的支撑。近期农业部将根据法律授权,抓紧制定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等配套制度。各地农业部门也应根据本地实际,推进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
第三、健全体系,强化队伍和能力建设。各级农业部门要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出台,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一要以保障消费安全和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为重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推行标准化生产;二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人员队伍及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抽查检测制度,加大信息发布;三要以标志管理为重点,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认证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产品有效性的监督。四要整合力量,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认真履行各项法定职责;五要加强技术推广和人才队伍建设,造就一批高质量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专业人才队伍。
第四、严格执法,加强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各级政府和农业等相关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一道,切实履行法律规定,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