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执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5〕18号,以下简称《意见》),全面实现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治理工作目标,净化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环境,切实提高农村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关于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的通知要求,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决定对各地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推进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目的
 深入了解掌握各地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经验和成效;督促和指导各地查找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扎实推进并深入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完善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全链条监管,努力形成全方位、全环节、全覆盖的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长效机制;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农村食品安全工作属地管理责任,构建农村食品安全共治格局。
 二、督查的时间安排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成联合督查组,于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专项督查工作。各地应在督查组开展督查前严格按照《意见》要求进行自查,全面梳理总结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落实情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以及进一步完善工作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自查报告。
 三、督查的方式
 督查工作采取督查组直接督查与相关省(区、市)交叉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督查组直接督查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安部、农业部、工商总局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五个部门的部级领导分别带队,相关司局领导和处级干部任组员,每组赴2个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重点省(区、市)进行督查。交叉督查由其余省(区、市)食品安全办组织实施,就近开展跨地区交叉督查(督查分组安排见附件2)。督查具体方式如下:
 (一)查阅文件档案。查阅各地关于部署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通知、方案、总结、信息、简报等相关文件资料。
 (二)现场检查。每省检查2个地市及其下辖的1—2个县级区域,至少抽查2个市级和2个县级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以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地方特色食品等为重点,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在每个县级区域实地查看不少于5家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含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业态)。
 (三)随机走访。随机走访农村基层群众和消费者,了解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听取有关意见建议。
 (四)召开座谈会。与地方政府基层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座谈,掌握工作开展情况,并就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讨论研究。
 (五)反馈意见。督查结束时,各督查组向被督查省(区、市)食品安全办反馈意见。
 四、督查的内容
 (一)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部署进展情况
 1.各地政府研究部署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情况;
 2.各地食品安全办发挥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作用,以及各地公安、农业、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意见》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健全工作配合和衔接机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方案,开展“清源”“净流”“扫雷”“利剑”四大行动的情况。
 3.各地成立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组织领导机构,部署农村食品安全治理,以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作配合开展工作的情况。
 (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清源”行动落实情况
 1.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农兽药残留超标和违规使用高毒禁限用农药治理情况。
 2.违规使用禁用农药兽药、高剧毒农药、滥用抗生素、非法使用“瘦肉精”、非法收购屠宰病死畜禽和制售假劣农资、畜禽肉类注水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3.私屠滥宰窝点查处取缔情况。
 (三)农村食品安全“净流”行动落实情况
 1.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红盾护农”农资打假行动情况。
 2.农村食品市场虚假违法广告查处情况。
 3.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商标假冒、侵权,仿冒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虚假表示等类型食品以及“假农药” “假化肥”查处情况。
 (四)农村食品安全“扫雷”行动落实情况
 1.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掌握程度;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资格清理情况;无证无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违法“黑工厂”“黑窝点”和生产制售假劣食品的“黑作坊”查处取缔情况,其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情况。
 2.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3.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食品和原料,使用劣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经营腐败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4.明确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品种,针对假冒和仿冒知名品牌、制售“五无”食品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五)打击食品违法犯罪“利剑”行动落实情况
 1.食品违法犯罪案件中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切实形成打击合力的落实情况。
 2.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相关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以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情况。
 (六)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全过程监管情况
 1.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小型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管理办法出台情况;农村集市和庙会等农民群众临时性消费场所监管情况;校园及其周边和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农村地区食品流动摊贩或向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者供货的游商监管情况。
 2.督促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义务情况,依法查处从非正规渠道采购食品或食品原料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情况,涉及其他地区或监管部门的依法及时通报或移送情况。
 3.对生产、销售和消费都在农村的食品全链条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有针对性监管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七)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开展情况
 1.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情况。
 2.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发现问题的核查处置情况,问题食品再次流入市场防控情况。
 3.发现农村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制定问题解决措施清单,措施实施和隐患消除工作落实情况。
 (八)农村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构建和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1.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专项资金奖励有奖举报,以及发动农村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2.推动农村食品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情况。
 3.与新闻媒体合作曝光农村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相关情况。
 4.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教育宣传和政策引导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是否采取贴近广大农民生活和消费的渠道和方式,以通俗、形象、生动的形式,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
 (九)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创新举措
 针对农村食品安全难点,薄弱环节以及新问题、新业态采取的治理措施和成效,以及在农村食品安全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方面的做法和经验。
 五、督查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各督查组应本着真督实查的原则,充分认识督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始终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查找和梳理农村食品问题多发、易发等重点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突出违法违规问题和陋习顽疾,主动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严格按照督查方案的总体要求,认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抓紧抓好,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各督查组在出发前,要认真学习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各项部署,熟悉工作内容,掌握工作要求,并主动协调,制定督查工作方案,提前与被督查省份沟通情况,妥善安排好督查各项工作;各地要积极配合督查,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书面汇报材料和工作措施等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督查组要认真检查各地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推进落实情况,做到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通过督查工作,进一步深化和推进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各督查组要严格按照督查工作有关要求,深入基层、深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检查,收集整理各地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相关资料。督查情况要形成督查报告,并认真总结通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要求落实整改,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地方工作进行指导并提出建议。检查结束后,督查组应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提交督查报告。
 (五)各督查组要深入了解掌握目前各地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开展情况,督促各地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持续深入推进;汇总各地取得的经验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梳理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充分听取基层人员对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炼推广基层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对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行为予以通报。对督查工作后仍未有效解决问题的相关部门,将采取座谈会、督导函、责任约谈等方式进行督促落实和解决,问题严重的将通报相关省人民政府。
 (六)各省(区、市)相关部门要保障督查工作顺利实施,积极协助配合实地检查、随机走访和调研谈话等工作,并确保提供的文件、数据、资料真实有效。督查组在检查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八项规定,严肃工作纪律、轻车简从,确保督查工作顺利进行。督查工作中,交叉督查组既要认真做好检查,也要虚心学习和总结被督查省份的工作亮点以及创新经验和做法。
 (七)各督查组要在督查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形成督查报告,统一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汇总梳理,并联合向国务院书面报送有关情况。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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