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统计,1988年至1991年,因各类基本建设、开矿采石以及毁林开荒、乱占滥用等原因,平均每年损失林地52万公顷。这些被占用的林地,有相当一部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也没有交纳补偿费用,使本应用于恢复植被的造林资金大量流失, 也使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很大损害。
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有林地面积仅占世界有林地面积的3%, 人均占有林地面积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5.2%。 目前,我国每年造林面积不少,新造林地增长较快,但由于现有林地被侵占等原因,致使每年净增加的森林面积却不多,这已成为影响林业发展的关键问题。近几年来,有关部门为加强林地保护管理也作出了规定,但是总的来看,执行情况不好,在相当一部分地方没有落实,林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也不够。 为坚决制止随意侵占、破坏林地,尽快搬转现有林地不断损失、减少的局面,现就进一步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进—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
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 是关系到发展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进程,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大事, 也是保证实现国务院批准的《1989—2000年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林业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 采取有力措施, 真正把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做好。要加强宣传教育,使全社会都珍惜林地,提高保护林地的意识,要做到像保护耕地那样保护好林地。
二、严格征用、 占用林地的审批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进行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林业部、 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88年发出了《关于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的通知》,林业部和国家计委于1991年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国营林业局林地管理的通知》。林业部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委的上述两个“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征用、占用林地的报批程序,各地应严格执行,切实加强对征用、 占用林地的审批管理,并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刹佐不经审核批准就擅自侵占或变相侵占林地的歪风。对末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被征占林地单位有权抵制。
三、认真执行征用、 占用林地的补偿制度
按规定对征用,占用林地征收各项补偿费用,用于造林营林恢复植被,补偿林地损失,是保护林地和维护森林经营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要求,凡是征用,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按规定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凡临时使用林地的,要按《土地复垦规定队支付林地损失补偿费。目前,多数地方还没有依法制定具体征收办法和标准;有的地方虽然制定了办法,但征收补偿费用的项目不全;有的在征收和使用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或修改完善对征用、 占用林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办法和标准,并从今年卜半年起认真组织实施。所收取的各项补偿费用,除按规定付给个人的部分以外,全部纳入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的造林营林资金,专门用于造林营林、恢复森林植被。
四、建立健全林地保护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林业都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要抓紧制定林地保护管理的具体规定。各地也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林地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使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对保护管理林地成绩突出的要给予奖励, 对违法占用林地和破坏林地的要依法处理; 对侵占林地行为不负责任,放弃管理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营林业单位,必须把林地保护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并要有专人负责抓好。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进行有林地面积变化情况的调查,建立健全林地统计报表制度。林业部从1992年起,每年要对各地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国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