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储备棉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国家储备棉是国家委托供销合作社管理的重要物资。为确保储备棉质量,根据《产品质量法》、《棉花国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担国家棉花储备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主管公司和中华棉花总公司(以下简称承储单位),要重视储备棉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检测机构,配齐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按照棉花国家标准,严格把好储备棉质量关。

第三条 对就地储存(指省、区、市内生产收购的棉花安排在本省、区、市内储备)和异地储存(指省、区、市内生产收购的棉花安排到外省、区、市内储备)的国家储备棉的质量和重量,均实行入库验收的办法。

第四条 新入库的国家储备棉必须是当年度生产的1~4级锯齿棉,马克隆值测试指标应在3.5~4.9范围之内,含水率不得高于10%。

第二章质量管理

第五条 承储单位的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储备棉的质量检验工作。检验储备棉所用的标准,应是入库当年的产地品级事务标准。

第六条 《棉花质量检验证书》(以下简称《质量证书》)是国家储备棉质量的凭证。产地要根据检验结果实事求是填写《质量证书》,出具的《质量证书》必须项目齐全,字迹清楚,涂改无效。《质量证书》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棉麻局(以下简称总社棉麻局)统一印制。

第七条 承储单位要按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好入库质量关,对入库的储备棉逐批进行验收,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挑出单独 存放,并通知调出方派员处理:(1)等级掺混和货证不符的批次;(2)污染、水渍严重的棉包;(3)没有《质量证书》的批次;(4)包装不完整、无唛头或刷唛不清楚的棉包;(5)破包、散包。

第八条 经承储单位验收确定要入库的国家储备棉要在每一批次的《质量证书》、原始重量码单和棉包上加盖“国储”印章。加盖“国储”印章的《质量证书》正本和原始重量码单是国家储备棉交接双方结算的依据。承储单位要妥善保管。“国储”印章由总社棉麻局统一刻制、编号和发放。

第九条 承储单位要定期检查储备棉质量变异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条 储备棉出库时,应按入库时的批次,分批调出,做到批次不乱、包装完整、货证相符、货证同行。出库时依据入库验收时所确认的《质量证书》所载等级、水杂和重量结算,除霉烂变质和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外,不再重新检验过磅。

第三章重量管理

第十一条 新过磅时要同时检验水杂。抽查过磅应采取随机方式,抽取不少于每批棉包件数的20%,并以抽查过磅件数的准重计算该批棉花的准重。

第十二条 重新过磅后的准重与调出单位的原发准重比较,允许有一定的公差幅度。以每一批次(即每一张《质量证书》)为一个计算单位,上下差异,以扣补水杂后的准重计算,与原发准重比较,不超过5‰的,按原发准重结算;超过5‰的,其盈亏准重按重新检验后的准重计算找补差价。运输途中因污染、火灾、被盗等发生的损失不得按奎重处理。

第十三条 各调出、调入单位的水杂检验仪器和衡器必须经过计量单位检定,并经常进行校正。过磅记码时要认真负责,防止差错。不得因有公差规定而弄虚作假。

第四章包装运输

第十四条 储备棉的包装必须做到完整、牢固,件数、重量准确,棉包两头刷唛清楚。每批件数不少于100包,最多不超过500包。

第十五条 使用装运过煤炭、沥青、油类、农药等物资的车(船),必须清扫干净,并加 垫。装运过硫磺等影响棉花质量的车(船)不得装运棉花。

第十六条 一个车(船)内装有几个批次等级的,要做到批次、等级分舱、分层装运。一批棉花原则上不得分开装运,特殊情况下确需分开装运的,要分证、抄码计重,并在《质量证书》和重量码单上注明,不得按平均重量计算。

第十七条 装车(船)后,按实有件数、重量、等级,逐车(船)填写统一发货单,连同《质量证书》、重量码单随货同行。棉花发出后,调出方要用电报或传真等及时通知承出单位。

第五章责任划分

第十八条 储备棉全部到库后,承储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质量、重量验收手续应在60天内办理完毕。因货证不符、严重水渍和污染、霉烂变质等影响验收工作须延长验收时间的,由调入单位与调出单位协商。逾期没有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验收完毕。验收中发现问题时,调入单位要妥善存放,不得动用,并及时通知调出单位。调出单位在接到调入单位通知后,应在5天内回电答复。需要派人前去处理时,应回电后15天内派人到调入单位研究处理。逾期不回电、不派人的,验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复磅、复验结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 验收结果与原验结果不一致的,按验收结果进行计算,同时产地要按验收结果重新换发《质量证书》。在验收过程中如有争议,属就地储备的,由省级供销合作社质量检测机构裁定;属异地储备的,由总社棉麻局裁定。

第二十条 储备棉出现掺假使假、等级掺混、特殊杂质问题的,由产地负责;因保管不善出现霉烂变质、短件等问题的,由储备库负责。

第二十一条 达不到第四条规定和等级严重掺混、棉包污染、水渍严重和无唛头的,退出国家储备。达不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和货证不符、包装不完整、刷唛不清楚以及散包的,责令产地改正,不改正的,退出国家储备。

第二十二条 批次之间的等级差异不等以批次之间的重量差异相互抵冲,也不得以一车的平均单价计算找补金额。

第二十三条 出现棉花短件时,凭运输部门记录由调出方给予补齐或退补经济差额;发生运输途中被盗时,由发货单位按规定程序向运输单位索赔。处理污染、散包、破包等发生的亏重,按所属批次棉花的平均重量计算。

第二十四条 对在储备棉质量管理工作中,正确执行棉花国家标准和棉花检验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把储备棉质量关的承储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弄虚作假、入库把关不严和因管理不善出现霉烂变质,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按照管理权限,追究承储单位和有关责任者的经济和行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储备棉的质量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总社棉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