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大力培育和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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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关于大力培育和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农业经纪合同指导工作,制定农业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引导农村经纪人提高商标意识,大力培育和规范农村经纪人,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意见》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康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是“三农”问题。“三农”的根本问题之一是传统的、封闭的农业生产和现代的、开放的市场之间相互分隔,农业生产和市场之间的联系出现困难,农产品难以顺利流通,农业生产的良性循环受到极大影响。通过培育和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可以有效地解决我国农业生产和市场之间相互脱节的矛盾,实现农业生产和市场之间的衔接,大力促进农产品流通,改善农业结构,提高农民收入。因此,培育和规范发展农村经纪人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有效措施。

 《意见》强调,各地工商机关要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做好服务工作。充分运用市场规范管理、合同管理、登记注册、商标管理等职能,倾听经纪人的呼声,对农村经纪人加强服务指导。要会同有关部门及经纪人自律组织,有计划地对农村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合同规范、市场营销、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农村经纪人员的业务素质、服务技能,增强农村经纪从业人员驾驭市场的能力;加强农业经纪合同指导工作,制定农业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发挥行政调解职能,帮助解决农产品经纪中发生的合同纠纷;引导农村经纪人提高商标意识,开展特色经纪;加强对农村经纪人的信息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信息服务平台,为农村经纪人建立信息通道;引导具备条件的农村经纪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拓展农产品市场,开展网上交易;建立农村经纪人跟踪服务制度,对农村经纪人在法律咨询、注册登记、商标注册等方面提供指导服务。

 《意见》还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纪行为,引导农村经纪人健康发展,支持和指导农村经纪人建立自律机制,加强领导,确保农村经纪人培育和规范发展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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