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规定》指出:制定本规定是为做好国外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并说, 本规定适用于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包括新立案调查、复审调查、反吸收调查、反规避调查等。
据悉,这项以商务部令二00 六年第十二号形式发布的《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已经于今年五月十七日由商务部第五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起施行;原来的外经贸部令二00 一年第五号《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同时废止。
《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共有二十条, 主要内容有:在反倾销案件调查期内生产和向调查国或地区出口涉案产品的企业应积极应诉。 进出口商会等行业组织应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经营秩序, 负责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行业协调,促进会员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 商务部可制定有关促进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政策和措施。 商务部应及时公布与反倾销案件调查或应诉工作相关的信息,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获知有关信息后应立即通知涉案企业。
这项《规定》还指明:在获知有关可能发起反倾销案件新立案调查的信息后,行业组织应根据涉案产品的出口情况,做好应诉协调准备。 企业应依法规范出口行为,维护行业出口秩序,做好反倾销案件信息的搜集、 整理工作,及时向行业组织报送。参加应诉的涉案企业享有决定应诉方式、 自主选聘律师、 从行业组织获知案件调查整体进展和其他企业的应诉情况等信息、获得行业组织对应诉工作的指导和帮助、 针对反倾销案件调查机关存在的歧视性做法等向政府提出应对意见或建议等权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