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11月29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河北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规范三地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

 河北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食品经营领域发展迅速,新兴业态不断涌现,原许可办法已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三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印发实施办法,在统一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流程、优化审批服务等方面做到“同事同标”,有助于进一步优化京津冀区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是市场监管领域深化区域协同发展的有益实践。

 在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实施办法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对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能实现网上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法定时限为10个工作日(自受理申请之日至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办法》将办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同时,自作出决定至颁发许可证的时限也由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直接压缩至当场颁证。

 在统筹发展和安全,优化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方面,实施办法明确仅销售食用农产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用餐人数不足30人的小型食堂(学校、托幼机构、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建筑工地除外)等六类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将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在餐饮服务类中增加半成品制售项目,删除糕点类食品制售项目,明确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审查要求。明确食品经营管理类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

 为助力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持续健康发展,实施办法规定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取得一个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后,即可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开展已取得许可或者备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记者马彦铭)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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