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七条“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得收取检疫费”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各级森林植物检疫部门 (以下简称森检部门)对森林植物、林产品进行产地检疫或调运检疫时,按照本办法和所附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收取检疫费。
三、调运检疫:调运森林植物、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调出地区的森检部申请检疫,森检部门根据有关法规和调入地区森检部门提出的检疫要求进行检疫,并收取检疫费。森检部门查核直接签发检疫证书的,只收取证书工本费。对违章调出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在途中被发现后,由途中所在地森检部门补检,收取托运人3一5倍检疫费,在调入地被发现后由调入地森检部门补检,收取收货单位(或收货人)3—5倍检疫费。
四、 —批货物 (即同一品种、同一商品标记的森林植物或林产品,运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单位或收货人)为 l计算单位,只需开具 l份检疫证书。
五、对邮寄、托运规定限量内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实施检疫、免收检疫费,只收证书工本费;旅客随身携带规定限量内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免收检疫费,需截留检验的,酌情收取检疫费。
六、复检:调入地区的森检部门对被调入的森林植物、林产品进行复检时,确认合格的,应予放行,不再收取检疫费;不合格的,调入地区的森检部门,应将检疫和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原检疫证书签发部门,确认不合格者检疫费由原检疫证书签发部门支付。
七、产地检疫:对采种基地、良种基地、苗圃、林场以及育苗专业队、专业户,执行种子和苗木产地检疫后,可待销售时收取检疫费;需要外运时,应根据《产地检疫记录》和调入地区森检部门提出的检疫要求进行查核,确认合格者换发《植物检疫证书》,只收取工本费。
八、任何单位或个人从国外引进(包括赠送、交换)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必须填报《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每份收取手续费5角。
九、未列入《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标准表》中的其他种类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森检部门与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协商后,参照表内相应种类的标准收费。
十、森检部门收取的检疫费,属预算外收入, 只能用于发展森检事业的支出,并按规定报送收支报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有关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制度对森林植物检疫收支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者要及时查处。
十一、森林植物、林产品检疫费和除害处理费单位,允许其费用在销售成本中的销售费用或购货成本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