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 乡 (镇)林业工作站(以下简称林业站)的管理,充分发挥林业站在保护森林、 发展林业中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站是林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组织农些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的基层事业单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第二章 林业站的职责
第三条 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法》和林业方针、政策,了解与反映群众在发展林业生产中的要求和问题。
第四条 协助当地政府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和中度计划,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个人开展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按照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安排,配合林业调查设计单位开展林业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掌握本站辖区内的森林资源消长变化情况。
第六条 核定并落实农村集体和个人的年度采伐指标,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依照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本区、乡 (镇)的林木采伐,木、竹运输和销售。
协助有关部门调处山林纠纷、查处毁林案件,维护森林资源的安全。
第七条 传播林业科学技术,总结和推广林业生产先进经验,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收林业专项基金和其它收费,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好用好当地各项林业资金,
第三章 林业站的设置和建设
第九条 凡有林业生产和经营管理任务的地方,一般应以乡 (镇)或者区为单位设立林业站,暂不具备建站条件的乡(镇),应当按照《森林法》的规定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十条 乡 (镇)林业站—般配备3至6人,区林业站一般配备5至8人。林业工作任务大、人员不走的林业站,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择优录用一部分条件适合的合同工或临时工。林业站新增人员时,应首夫在林业系统内部调剂,不足的由各地采取多种办法统筹安排解决。
第十一条 林业站的工作人员一般应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也可以由具有多年林业工作经验和一定生产技能的林业职工担任。现已录用的人员中,凡不具备以上文化水平和不适应工作需要的,应当加以培训, 尽快提高其管理素质。
第十二条 林业站的建设投资,业站的事业经费,请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多渠道解决。
第四章 林业站的管理
第十三条 林业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区)双重领导,以林业主管部门为主。林业站的建立、变更,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区)协商,提出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林业站负责人的任免, 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按当地劳动人事管理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林业站人员进行有计划的培训,定期考核。对达到一定技术标准的人员,应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技术职称的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林业站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劳保待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参照林业调查员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林业站内部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技术承包责任制,制定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第十七条 凡有条件的地方,在做好林业管理工作的前提下,林业站均应开拓服务领域, 开展多种经营, 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 搞好自身建设。
第十八条 凡工作成绩突出的林业站或职工,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给予表彰或奖励; 因玩忽职守给林生产造成严重损失的,应酌情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 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各自特点,制定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林业站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由林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