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经纪人协会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宁夏农民经纪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性质:协会为自治区供销社发起,由农民经纪人和农村各种民间流通组织为主体的,依法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组织。
协会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宗旨:协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搞活农村商品流通、帮助农民解决买难卖难问题为己任,向会员单位及广大会员提供商品交流信息、法律咨询建议、反映正当要求、维护合法权益和规范交易行为等服务。团结、教育、引导全区农民经纪人队伍和农村各种民间流通组织守法经营、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活动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发展农村经济服务,为会员生产、流通服务,为发展城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方向。接受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履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责,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农民经纪人和农村各种民间流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发展宁夏农民经纪人队伍和农村各种民间流通组织的基本理论,探讨实现农民经纪人队伍不断健康发展的路子,向有关决策部门提供政策扶持和立法建议的依据。
  (二)调查研究农民经纪人队伍在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和交流我区农民经纪人队伍发展的基本经验。
  (三)组织农民经纪人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促进农民经纪人在市场经济中自我约束、自我完善。
  (四)维护农民经纪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反映农民经纪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
  (五)进行生产、流通指导,提供信息服务,推广先进经验,帮助解决农民经纪人生产、流通中的问题。
  (六)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农民经纪人资格认证、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七)关心农民经纪人的生活,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其养老统筹等问题,并兴办农民经纪人福利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八)开展国际、国内交流活动,加强与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九)推荐符合条件的农民经纪人大户、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加入供销合作社。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依法从事农村商品流通的经纪人、经营者和农村各种民间流通组织,承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市县供销社推荐,均可成为宁夏农民经纪人协会会员。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七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监督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换意见。
  (四)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六)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令、法规,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信守职业道德,热心为农民群众服务。
  (四)遵守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五)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条 员代表大会五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临时召开。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产生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五)审议和通过提案。
  第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协会阶段性的工作计划。
  (三)选举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组织和指导会员开展农副产品加工与流通活动。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在理事会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第十三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根据需要,可设名誉会长1人,顾问若干人。名誉会长、顾问由理事会提名并商得本人同意后聘任,副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为协会的办事机构,并配备一定的办事人员,在秘书长主持下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十五条 各市县设立农民经纪人协会,接受宁夏农民经纪人协会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各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行业分会。
  第十六条 市县农民经纪人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行业分会代表会议的召开,由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协会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支持、社会赞助、自治区供销社资助和团体会员会费。对协会的各项经费开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届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 过半数代表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九条 协会终止,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活动案,经会员代表大会过半数以上代表通过以后,向民政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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