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受江苏省陈化粮销售办公室的委托,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江苏市场”)承担江苏省陈化粮食竞价销售交易业务的组织工作。根据国家《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国家计综合[2002]1345号)以及《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陈化粮销售事关口粮质量安全和人们身体健康,交易双方在交易、交割、运输和使用等过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
第三条 参加交易的代表必须取得省工商部门、省粮食行助管理部门授予的《陈化粮购买资格认证书》。且限购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半年的实际用量。所购陈化粮用于饲料及酒精加工生产。
第四条 交易当事人及江苏市场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五条 参加交易的买方必须向江苏市场交验《陈化粮购买资格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本人身份证和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的“交易授权书”,并缴纳足额保证金。国家规定购买陈化粮的保证金标准为水稻每吨160元;小麦(玉米)每吨80元,同时市场交易保证金为每吨30元。合计为水稻每吨190元,小麦(玉米)每吨110元。
所有保证金必须在交易前缴纳,方可取得参加竞买的资格。
第六条 江苏市场确认交易资格后,向交易代表发放交易代表证和交易号牌。
第七条 江苏市场在交易大厅公告竞价交易信息、展示样品及对应的质量检测报告(陈化粮食的质检报告为2001年3月全国清仓查库时的质检结果)。交易代表应及时到公告栏了解竞价交易有关事项,到样品陈列处看样品。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八条 交易地点在中国南京市江苏省京华大酒店。
第九条 交易日期为2003年元月10日,每日上牛: 9:00--11:30;下午14:00--17:00。
第十条 入场时间为上午8:30,下午13:30。
第十一条交易时间如有临时变更,江苏市场提前公告。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二条 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
第十三条 交易代表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在交易大厅里不得抽烟、大声喧哗、打电话。
第十四条 禁止交易当事人串通交易,损害他人利益。对严重危害交易秩序的,工作人员将禁止其继续交易并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 竞价交易
第十五条 竞价交易卖方签约单位为江苏省陈化粮销售办公室指定的江苏省长城军粮供应中心。
第十六条 开市后,交易主持人逐笔组织交易。:每笔交易从起点价格开始报价,然后递升竞价,交易主持人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或按买方举牌喊价上升的价位报价。车船板前费用30元/吨含在交易报价中(即由发粮库点将粮食送至仓库车船板,其短途运输距离在2000米内的,发粮方不得再要求买方增加费用)。
第十七条 买方如接受交易主持人报出的价格,举号牌应价,并根据交易主持要求的起点数量报出交易数量,所报数量必须等于或大于起点数量,起点数量视存粮库点存量而定。
第十八条 买方一经报出交易数量应价,即不得撤回。
第十九条 买方单位的牌号和应价数量,由记录员输入计算机,并在电子大屏上显示。
第二十条 买方在新价位应价后,在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应价数量之和超过该笔竞价数量时,交易主持人向上调整价位,继续进行竞价交易;应价数量之和不超过该笔竟价总数量时,即按该价位成交;未成交部分返回到前一个价位,按买方所报数量大小顺序成交,同数量平分成交。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主持人;眼出新价位后无人应价的,退回到前一价位,按数量大小顺序成交,同数量的平分成交。
第二十三条 在起点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行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主持人落槌宣布成交,合同即时生效。从计算机上打印出交易合同,买卖双方当场签字(在签合同时,买方代表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第六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五条 卖方实物交割过程中的所有事项,均由存粮库点和所在县(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成交后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定的责任和义务,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买卖双方一经签订合同,一律不得转让。
第二个七条 交割期限自合同签订和省有关部门下发文件之日起,至二月末为交割期。
第二十八条 买方按合同将全额货款及交易手续费汇入江苏市场结算帐,江苏市场收到汇款后通知存粮库点即行发货。
第二十九条 库点车船板交货后的运输、包装物等费用由买方负担。
第三十条 基于本次竞价交易的粮食为陈化粮,因而对提货及验收问题作如下规定:一是实行提货制。买方在卖方的仓库验收,卖方将货物交上车船板后,即完成交割任务。二,是卖方提供的样品作为买方验货质量对照依据。数量以合同规定的数量为依据,但考虑到陈化粮食储存期间的保管损耗和水、杂减量,允许卖方在实物交割时有5%负误差。验收无误的,签署验收报告并送达江苏市场。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在接受货物时提出,并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可山双方书面申请江苏市场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致意见的,签订协商(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三十一条 在合同规定的实物交割期内,各存粮库点应做好随时发货的准备,严格执行合同的相关条款按仓发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受买方委托发货的,存粮库点必须向合同签订的货物到达地发货。
第三十二条 在遇异常情况下,国家和省政府决定暂停陈化粮销售处理时,交易双方立即终止陈化粮购销合同,停止陈化粮交割,交易双方均不作违约处置。
第三十三条 江苏市场凭存粮库点和买方共同确认的实物交割单结清货款。
第三十四条 关于增值税发票问题,一律由存粮库点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在实物交割结束后按实际交割数量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并必须在发票上注明“陈化粮”。
第三十五条 本次竟价销售活动,江苏市场将向买卖双方各按合同成交额的3%。收取手续费。
第三十六条 成交客户缴纳的保证金,在其全部合同顺利执行后,携带运输凭证,入库单据和当地工商部门开具的验货证明,向江苏省粮食局提出申请,方可退回;未成交客户缴纳的保证金,在交易会结束后的次日(节假日顺延)退回。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七条 经江苏市场确认,若买方未按规定时间和数额把货款及交易手续费汇入江苏市场的,视同买方违约。卖方不再发货,江苏市场把买方的市场交易保证金划拨给卖方;若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和数量发货,买方可以拒收,合同中止,江苏市场为双方结清已经履行部分的贷款,并从卖方货款中扣回市场交易保证金划拨给买方。
第三十八条 交易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若发生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陈化粮处理若干规定》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如遇特殊情况,由江苏省陈化粮销售办公室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
江苏粮油商品交易市场
200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