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办发[2002]12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转发各地、各部门,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8月10日
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的要求,搞好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把我省建成沿海优质农产品供应基地,加快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步伐,促进江西在中部地区的崛起,亟需大力发展龙头企业,推进农产品品牌战略,集中财力物力培育壮大一批农业产业化基地型、加工型、流通型省级龙头企业,培植一批农产品著名品牌。为此,特作如下政策规定。
一、加大投入
(一)省财政每年安排的2000万元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集中用于省级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技术补贴和培植农产品著名品牌。省财政按法定增长幅度逐年增加的支农资金,在用途安排上向省级龙头企业倾斜。
(二)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农业科技、农业基建和国债支农资金等,在不改变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性质的前提下,重点扶持项目区内的省级龙头企业,增植农产品著名品牌。
(三)省财政今年安排300万元,对省级龙头企业新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和农产品著名品牌,实行以奖代补。从明年起,此项经费逐年有所增加,在财政预算中安排。
(四)国有商业银行以扶持省级龙头企业和增植农产品著名品牌为重点,每年安排一定的贷款予以支持,并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资信好的企业和品牌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收购同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和农产品出口时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
二、税收优惠
(五)省级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研究开发费用逐年增长,且增长比例在10%以上的盈利企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再按实际技术开发费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40%的所得税;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在高新技术产业区的,可按减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并在高新技术产业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
(六)省级龙头企业直接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含简单加工的农产品)并进行加工销售的,凭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按13%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以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在国家规定的目录内)所交的增值税,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即征即退;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的国内投资项目,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农产品加工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2年修订)》(调整后的)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本省实行跨地区经营,报国税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可在连销经营总部集中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优化环境
(七)省级龙头企业投资开发农产品基地、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林畜牧场用地和其中少量用于农产品加工项目的用地,简化用地手续,实行同农民签订租赁合同的准用制度,不办征用手续,各项规费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缴后返;用水、用电实行农业用水、用电价格标准,严禁乱加价和收取其他费用。
(八)省级龙头企业属国外、境外企业或个人投资兴办的,允许其在国内投资企业所获利润以人民币认缴注册资本,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一时达不到登记条件可先核发预备期的营业执照,企业筹建完毕后再按规定核发正式营业执照。省级龙头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公司的,其注册资本可降至3000万元,子公司的个数可少到3家,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可下调至5000万元;要求在名称前冠“江西”的,均予以批准。对与省级龙头企业合作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合作经济组织放宽工商登记,行业协会放宽民政登记。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农产品著名品牌的认定工作。
(九)省级龙头企业以生猪饲养为主,具有万头以上生产规模,符合设备和检疫条件的,给予定点屠宰经营权;以粮食生产、加工为主,符合技术和设备条件的,给予其与农民签订粮食生产加工合同,跨地区收购、加工、批发、零售粮食的经营权;跨地区创建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各地政府不得封锁市场。
(十)省级龙头企业兴办和参与兴办农产品专业市场、运销企业、流通协会的,经批准,在仓贮、冷藏、信息网络等配套设施建设上给予贷款贴息;利用中外合资农产品流通企业销售网络进入国外销售网点和分拨中心的,经批准给予适当补贴;其运输车辆持有经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联合核发的“绿色通道通行证”并装载鲜活农产品的予以优先放行,发生交通违章登记放行。
(十一)省级龙头企业开办农业信息网站的,与政府网站同等待遇;发展民营农业科技企业并开展研发推广等科研活动的,在科技立项和科研经费安排上与国有科研机构一视同仁;兴建种苗中心并引进开发推广优质种苗的,经批准给予一定的补贴;利用外资发展与外商配套产业的,简化审批手续,降低成立进出口公司的门槛,放宽经营范围。
(十二)省级龙头企业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规定的出口产品,有关部门积极帮助申报,争取出口贴息;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出口创汇企业按一般贸易项下农产品出口额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出口退税上全面实行“免抵退”税政策。
四、搞好服务
(十三)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保险公司对省级龙头企业开展保险工作;逐步开放农业保险市场,允许外资公司根据有关规定,进入我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十四)各类媒体以优惠价格宣传省级龙头企业的农业品牌。执法部门对省级龙头企业依法实行保护性服务。
(十五)行政、事业单位转制为省级龙头企业的,原有的经费一定3年不变,作为企业的启动资金。涉农科技事业单位转制为省级龙头企业的,原有的事业经费拨付到期后,可继续保留50%的事业经费,用于开展技术推广和咨询服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领办、创办省级龙头企业或参与经营的,其占编、职级和工资保留3年;期间个人书面申请回原单位的,原单位按其职级安排工作;3年期满不申请回原单位的,其人事关系转至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中心实行代理。
(十六)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省级龙头企业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效益低的核减或终止扶持资金;对转移、挪用扶持资金等行为的,取消省级龙头企业资格。
对于非省级龙头企业,各市县可参照本政策规定的精神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