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北京市粮食行政管理政务公开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市粮食局制定了《北京市粮食行政许可公示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公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行政许可事项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实际,指定机构负责行政许可公示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上公示。
第四条 在政府网上建立行政许可决定公示专栏,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或相应证照送达申请人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示,确保公众查阅方便。
第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报刊、公示栏、政府网站等适当方式,对申请行政许可的方式、注意事项、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机构,以及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予以公布。
第六条 有关机构要将公示工作责任具体落实到人,对于不负责任,不按照本规定实施公示工作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公示有新的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