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细则出台 11种违反涉农负担行为将受追究
湖南省《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出台,11种违反农民负担政策的行为将受到责任追究。这是记者11月24日从全省涉农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电视电话会上获得的信息。
根据《实施细则》,11种违反减负政策的行为将受到责任追究。这11种行为是:超标准、超范围向农民收取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两税附加的;违反两税附加和“一事一议”管理使用办法向农民筹资筹劳,强行以资代劳或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收费项目的;向农村中小学生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的;在农村组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的;向农民和农民工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的;对农民和农民工乱罚款或乱摊派的;采取卡、压等不正当手段,强制向农民提供经营性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的;动用警力、警械或组织“小分队”、“工作队”,到农民家中收款收费收物的;在收取税费中,强行到农民家中拉粮食、牵牲口、搬家具等,或行凶打人、非法抓人和关押人的;未经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会签,擅自出台涉农收费文件和项目,增加农民负担的;其他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行为。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因农民负担引发恶性案件、严重群体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对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对同时担任党内领导职务和行政领导职务的,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湖南省委副书记戚和平在总结讲话中强调,减轻农民负担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抓好减负工作的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对减负工作负总责,实行“一把手”亲自抓,一级抓一级,要把减负政策的落实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切实转变干部工作作风。年关将至,各级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群众意愿,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严防因突击收取税费而引发涉农案件,切实维护农村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