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业新形势发展需要,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增强我省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保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源于良好的生态环境、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控制在质量安全允许范围内的农产品,主要包括蔬菜、果品(含西甜瓜)、茶叶、食用菌、大米、旱粮、食用植物油、水产品、畜禽、鲜蛋、鲜奶、蜂蜜等鲜活农产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农产品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按照相关的无公害技术规范操作,且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标准的农产品基地。
第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自然条件、农产品资源、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特点,制定本区域基地建设发展规划。
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基地的认定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农业厅负责基地的认定,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颁发,推荐、申报国家级基地。
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地认定的初审,推荐、申报省级基地。
第八条 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基地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章 基地认定条件
第九条 基地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基地的环境、各项生产、生活设施、生产技术和管理符合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要求。
第十条 基地规模
蔬菜: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
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
茶叶:种植面积不少于0.1万亩。
大米:种植面积不少于0.5万亩。
旱粮: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
食用油料:种植面积不少于0.2万亩。
水产:湖泊、水库等大水面面积不少于1000亩、连片集中的池塘面积不少于100亩、工厂化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
畜禽:规模养殖,其中:生猪年出栏不少于5万头、肉牛年出栏不少于0.5万头、肉羊年出栏不少于1万头、肉禽年出笼不少于20万羽、蛋禽年饲养量不少于5万羽、奶牛年饲养量不少于0.1万头、蜂蜜年饲养量不少于2千群。
其它基地参照上述原则。
第十一条 基地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第三章 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基地的环境质量和用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用水水质标准。
第十三条 基地建设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无公害农产品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基地应当配备相应的植物防病或动物防疫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
第十五条 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系统,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 基地的种苗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种苗质量标准。水果、茶叶、畜禽、特种水产等农产品的种苗投放前必须经县级以上种苗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且质量合格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齐全。
第十七条 禁止使用不安全、霉变或可能造成污染的饲料。
第十八条 基地投放的有机肥料必须经过发酵处理,不得使用或尽量少用无机肥。
第十九条 畜禽、水产病虫防治、防疫用药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省级地方标准。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不安全农(兽)药。
第二十条 建立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植物防病、动物防疫预测预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动植物病虫害的传播或蔓延。
第四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二十一条 基地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是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二条 基地的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基地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向基地所在地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如实填写《江西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申请书》。
(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本辖区需认定的基地材料上报所在地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基地的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报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国际国内市场与合作处)。
(四)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厅有关业务处(局)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对申请基地进行申报材料审查和产地环境、生产规模、生产计划、质量控制措施等现场审查,写出审查报告。
(五)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有资质资格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申请基地产品质量进行检测,写出检测报告。
(六)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专家组依据《江西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申请书》、基地审查报告、基地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对申请基地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颁发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三条 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由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设计和制作。
第二十四条 认定的基地由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五条 认定的基地应当与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或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授权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定《江西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使用协议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认定的基地应当接受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基地资格,收回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一)基地环境发生改变,经监测不合格的;
(二)水源受到严重污染的;
(三)使用高毒高残留农(兽)药、有害激素的;
(四)不按标准进行生产或严重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的;
(五)产品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没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仿造记录的;
(七)连续两次产品质量抽测合格率低于95%的;
(八)有其它影响产品质量安全因素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不进行农产品质量监测、拒绝接受基地资格复查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二十九条 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的使用有效期均为三年。有效期内,基地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或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进行的产品质量和生产环境年检或抽检,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三十条 基地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辖区已认定的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有关材料上报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基地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复检,写出复检报告,报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省农业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复检报告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证书和标牌不得转让或转卖。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农产品基地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无公害认定的,不得擅自冠以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名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