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强化食品监管部门及其法律责任

中国经济时报 

 ——访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教授张千帆■本报记者岳振 

 ■本报记者周雪松 

 食品安全监管广受病诟,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教授张千帆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各级政府对食品卫生和安全履行的义务明显不足,缺乏有责任感的一线工作人员。因此他建议,中国需要扩充食品质量与安全监督部门,完善《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卫生与质量检验,尤其是要强化食品卫生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现在,监督职责在逐步强化,比如最高检就要求依据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重点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和不认真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放纵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有毒有害食品等七类危害食品安全的渎职犯罪。 

 中国经济时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前公布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要求建立长效机制,以期形成政府、企业、行业组织、专家、消费者和媒体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依此看,长期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现象可能会有所改善。在你看来,信息不畅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责任在谁? 

 张千帆:除了政府责任之外,社会道德与卫生习惯也确实存在诸多问题,以至食品卫生和安全法律规定难以落实。在很大程度上,这些问题是因为食品安全信息不畅通造成的。由于消费者缺乏必要信息,不知道有害食品对自己的危害,因而无法判断哪些属于有害健康的食品,使不法商贩大行其道。因此,政府需要履行食品检验的责任,并及时披露食品卫生与安全信息。 

 中国经济时报:要根治中国食品安全领域出现的诸多问题,还有哪些方面的漏洞需要弥补? 

 张千帆:中国还需要加大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惩治力度,了加大法律惩罚力度之外,保障消费者的法律权利,让司法发挥正常作用,让不法商贩承担完全的民事赔偿责任,就足以让众多不法分子在法律和经济成本面前望而却步。 

 中国经济时报:很多人感觉《食品安全法》的作用发挥有限,对此你怎么看? 

 张千帆: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取代了原来的《食品卫生法》,建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有助于管理和监督成规模的食品生产与加工,防止大规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但是对于一般食品质量与安全的检验和监督不够重视,尤其是忽视了大量摊点和流动商贩的食品卫生检验。我们往往看见城管动辄驱散流动商贩或没收他们的食品及制作工具,鲜见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检验他们以及众多餐厅的食品质量。只设立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后期的卫生检验和监督跟不上,显然不足以保证中国食品卫生与安全。 

 中国经济时报:那就是说,《食品安全法》有必要在监管职责的相关规定上做进一步修改与完善? 

 张千帆:对。《食品安全法》需要强化食品卫生与质量检验,尤其是食品卫生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现行法律规定食品由政府部门委托“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但是却没有规定如何保证“食品检验机构”积极履行职责,也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机构不履行职责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这些漏洞都需要及时填补。 

 事实上,即便目前的食品检验制度发挥作用,也只能防止大中型食品生产部门的问题,根本无法解决大量中小餐馆或流动摊点的食品安全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政府必须直接承担责任,组织不定期突击检查,对食品质量不合格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处罚,而目前,中国各级政府对食品卫生和安全履行的义务明显不足。 

 中国需要极大扩充食品质量与安全监督部门,否则无从保证中国的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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