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0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行为进行监督,积极举报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产品的行为,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并确定了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电话,现予公告。 


二OO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进行监督,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是指公民个人(含外国人)向农业部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检举、投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生产资料主要是: 
 (一)农药; 

 (二)兽药; 

 (三)种子; 

 (四)肥料; 

 (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六)农机及零配件; 

 (七)渔机渔具。 

 第四条 本办法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行为主要是: 

 (一)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停用、淘汰的农业生产资料产品; 

 (二)生产、销售无登记证(或应取得而未取得推广许可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等证件不齐全的农业生产资料产品; 

 (三)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的农业生产资料; 

 (四)其他严重违反农业生产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假售假活动。 

 第五条 农业部设农业生产资料打假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提出具体奖励人员和奖励金额。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案件经查属实,案件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并经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打假评审委员会评审,决定给予奖励的,可以获得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打假举报奖励金额1—15万元。 

 第七条 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举报人,视每个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分别发给奖金,但奖金总额不超过单一案件应得的奖励金额。 

 第八条 农业部受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及有关资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后30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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